规章制度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和《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1-17 浏览:16401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0〕3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20〕7)以及其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修订《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一、选拔原则

硕博连读是指从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读硕士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硕博连读生的选拔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选拔对象

1.学术型硕士与学术型博士连读,选拔对象为就读于我校的二、三年级学术型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同一学科(临床内、外科学按三级学科,其他专业按二级学科)、同一导师中进行。如硕博阶段不是同一导师,则须为同一学科,双方导师、所在学科、培养单位均同意方可申请,如硕博阶段不是同一学科,则须为同一导师,须经导师、硕士阶段学科、硕士培养单位、所报考学科、博士培养单位同意,方可申请;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连读,选拔对象为就读于我校的三年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所报考博士专业与硕士培养(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执医注册范围专业相同或在相同二级学科范围,原则上在同一导师中进行。

三、选拔条件

1.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3.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

4.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硕士阶段综合测评:德、体、美、劳均不低于85分,智育成绩优秀,不得有扣减分;

5.已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申请时间之前的全部课程学分,取得规定学分,所有课程不得有补考;

6.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2)全国硕士生入学统考英语不低于60分;

3)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共一排第一,不含导师排序发表SCI(含EI、SSCI,下同)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4)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

5)托福(TOEFL)、雅思(IELTS)、GRE、WSK、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等成绩达到一定水平,经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作为英语水平的证明。

7.三年级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博士入学报到当天)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8.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其中一名应为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和专业实践能力,选题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部分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如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其类型一般应为论著Article,须提供论文复印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PCT(国际合作)专利证书(排名前三位)、获得学科、技能等行业或实践类竞赛(报考专业学位博士考生)省级或国家级奖项等,应优先录取。

推免生硕士阶段申请硕博连读者,经考核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选拔程序

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启动。选拔程序如下: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1)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取得导师同意后填写硕博连读申请表;

2)《报考登记表》一份(网报后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研究生证、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须审核原件;

4)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6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SCI文章复印件等),须审核原件;

6)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其中一名应为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如有),须审核原件;

8)个人自述(不少于1000字);

9)体检表、政审表;

10)当年招生章程、报名工作通知以及各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递交培养单位成立的专家小组审核。专家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等进行审核并初选,并参考招生导师的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初选的组织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须经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符合基本条件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差额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即初选通过人数大于该导师招生计划数),差额比例由培养单位自定。

各培养单位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汇总,由研究生学院将审查通过的考生名单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3.综合考核:

1)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教授或相应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申请者导师一般应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组长必须为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2)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临床能力或实践能力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笔试、面试、专业综合知识答辩(包括研究计划、PPT汇报、实验操作等方式,具体由各培养单位各学科自行设定。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临床能力或实践能力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及对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凡体检结果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如已入学,则取消学籍。

(3)考核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

4.录取工作

1)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代码、录取专业名称、综合考核成绩等情况。

2)公示结束后,培养单位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汇总后,在网站公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10个工作日(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代码、录取专业名称、综合考核成绩等情况)。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向拟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录取者于录取当年度新生开学后进入博士生阶段学习。

3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申诉材料,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有关材料存档备案。如对培养单位给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院或纪委办提出申诉,提交申诉书及申诉材料。

五、监督保障机制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各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2.博士生招生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4.如经查实,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导师三年内的招生资格。

5.建立基于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过程可追溯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五项制度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办监督。

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要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方面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导师也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源头把好质量关,确保录取考生符合要求,按时报到学习。

六、有关待遇

1.硕博连读生从博士生录取入学报到后正式享受博士生相关待遇。

2.硕博连读博士生一年级评选为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可优先申请进入我校实施的“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项目。

4其他待遇根据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录取的硕博连读考生须继续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于录取当年度新生开学后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其中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再保留硕士学籍,无须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可在取得硕士阶段导师同意后,按要求申请硕士毕业和硕士学位,博士入学时未获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取消录取资格。

2.硕博连读生在博士论文答辩时,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所要求的水平,可做出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建议。

3.本规定所述“培养单位”,系指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医院、研究所等)。

4.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文件,学校将相应调整。

八、本规定自2023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2021)废止。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20〕3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20〕7)以及其他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修订《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一、招生专业

“申请-考核”制在所有博士生招生专业中实行。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3.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申请者须为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或往届硕士研究生(已获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

4.申请者如录取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申请者如录取为全日制定向就业(仅限我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在职人员)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不转户口、不调档案、不转组织关系、不安排住宿。奖助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申请者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2)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共一排第一)发表SCI(含EISSCI,下同)收录期刊学术论文一篇;

3)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

4)托福(TOEFL)、雅思(IELTS)、GREWSK、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等成绩达到一定水平,经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作为英语水平的证明;

6.申请者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考生如已获硕士学位满5年(计算截止时间考生录取为博士生入学报到当月,一般为招生年度9月)原则上要求近5年(计算截止时间考生录取为博士生入学报到当月,一般为招生年度9月)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类型一般应为论著Article)一篇

获得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PCT(国际合作)专利证书(排名前三位)、获得学科、技能等行业或实践类竞赛(报考专业学位博士考生)省级或国家级奖项等,可作为申请的优先条件。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选拔标准

三、工作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启动。选拔程序如下: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至所报考培养单位审核:

1)《报考登记表》一份(网报后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须审核原件),应届生提供研究生证复印件。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名,须审核原件;

4)硕士阶段成绩单一份(须加盖所在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如CET-6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SCI文章复印件等),须审核原件

6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其中一名应为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如有),须审核原件;

8)个人自述(不少于1000字);

9)体检表、政审表;

10)当年招生章程、报名工作通知以及各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递交培养单位成立的专家小组审核。专家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等进行审核并初选,并参考招生导师的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初选的组织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须经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在符合基本条件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差额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即初选通过人数大于该导师招生计划数),差额比例由培养单位自定。

各培养单位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汇总,由研究生学院将审查通过的考生名单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3.综合考核:

1)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教授或相应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申请者导师一般应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组长必须为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2)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临床能力或实践能力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笔试、面试、专业综合知识答辩(包括研究计划、PPT汇报、实验操作等方式,具体由各培养单位各学科自行设定。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临床能力或实践能力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及对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凡体检结果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如已入学,则取消学籍。

3)考核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综合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

4.录取工作

1)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代码、录取专业名称、综合考核成绩等情况。

2)公示结束后,培养单位将拟录取名单连同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汇总后,在网站公示拟录取博士生名单10个工作日(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代码、录取专业名称、综合考核成绩等情况)。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向拟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3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申诉材料,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有关材料存档备案。如对培养单位给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院或纪委办提出申诉,提交申诉书及申诉材料。

四、监督保障机制

1.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2.博士生招生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4.如经查实,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导师三年内的招生资格。

5.建立基于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申诉复议制度、过程可追溯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等五项制度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办监督。

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工作中,要发挥和规范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方面要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导师也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源头把好质量关,确保录取考生符合要求,按时报到学习。

五、有关待遇

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应届硕士生博士入学时未获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取消录取资格。

2.本办法所述“培养单位”,系指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医院、研究所等)。

3.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文件,学校将相应调整。

七、本办法自2023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校研字〔202021号)废止。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