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1月7日
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修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在校期间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二、组织管理
(一)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科负责人、辅导员或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等参加,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科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参加,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设置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研究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
2.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家有危重病人或父母长期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4.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重大的;
5.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残疾研究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研究生;
7.农村低保和特困救助范围的学生;
8.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研究生:
1.城镇户口,父母有一方失业,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务农,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4.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致使家庭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五、具体实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
2.学科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结合研究生的日常消费情况(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格,报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院(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复议。
4.研究生学院(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
六、检查与监督
研究生学院(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约见面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在该学年综合素质评定德育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5月修订)(校研字〔2017〕20号)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